一、申報(紅線與綠線通關)
入境檢查分設有 紅線(應申報)檯與 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檢查通道,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
(一) 紅線通關(應申報檯)(pdf檔案)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檔案)」向海關申報,並經 紅線檯通關:
- 攜帶菸、酒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二)
-
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三)
-
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一)
-
攜帶超量或管制藥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二)
-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三)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有不隨身行李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四)
-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綠線通關(免申報檯)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對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若有任何疑問,請走紅線檯向海關詢問。
二、菸酒免稅、應稅數量及裁罰規定
※ 攜帶菸酒產品入境,以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為限。
※ 以下數量均包含免稅商店購得之菸酒產品。
(一)免稅數量
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 超逾免稅數量,請主動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通關,以免受罰。
(二)限量規定
酒類5公升(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
※ 主動向海關申報,得於扣除免稅數量後,於限量內予以徵稅放行。
※ 超逾限量規定,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以廠商名義報關進口。關於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請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電話:(02)2397-9491
(三)裁罰規定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以下 同)500元、每磅菸絲處3,000元、每25支雪茄處4,000元或每公升酒處2,000元罰鍰。
三、其他行李物品免稅、應稅之範圍及數量
(一)免稅範圍:
1.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1)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2) 免稅菸酒及上列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2.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備註:
(1)旅客攜帶貨樣等貨物,其價值合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2)貨樣之通關,應依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旅客如對所攜貨樣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或有疑義時, 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二)應稅範圍: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三)其他
1.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 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2.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稅放。
(四)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或上列(二)、(三)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補充說明
一、 洗錢防制物品 (登記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申報地點(pdf檔案)
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電話:02-23571945) 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二)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四)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六)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二、藥品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 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 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
(三)西藥:
1.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2.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四)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五)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中藥製劑(藥品):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3.於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六)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
(七)自用藥物限量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八)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及動物用藥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
(九) 另依行政院衛生署衛藥字第84030835號公告: 「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故進口化粧品包裝如為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者,不得進口。
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或自國外寄送(郵包、快遞)輸入該類化粧品,得填具含藥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專案輸入,惟該類化粧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申請書得於該署網站查詢(網址:www.fda.gov.tw)之化粧品業務專區/表單下載。
(十)輸入許可申請或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證明書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服務電話:02-27878200。
三、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
(一)農畜水產品類,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二)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三)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鮮果實。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請洽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02-23431401。
四、不隨身行李物品
(一)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檔案)」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二)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三)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四)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旅客自行辦理相關手續請參考旅客通關 /後送行李。
五、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 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六、應施檢驗商品
(一) 常見應施檢驗商品:資訊設備(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桌上型電腦)、家電或影音設備(電視、音響、吹風機、吸塵器、燈具)、幼兒產品(兒童用自行車、手推嬰幼兒車、嬰幼兒服裝)、防護用頭盔或玩具...等。欲查詢是否屬應檢驗商品,請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檢索網」查詢。
(二)旅客隨身攜帶合於免驗規定之商品者,海關逕予放行,惟以非銷售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途為限;超出免驗金額數量或非屬前述用途者,則需向標檢局申請檢驗。相關規定請至「商品免驗園地」查詢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特別注意事項
切勿替他人攜帶物品:若所攜帶的物品是禁止、管制或需繳稅物品,旅客必須為這些物品負責。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紅綠線檯通關檢查:入境旅客必須自行決定應該使用哪個通道通關,選擇綠線檯將被視為未攜帶任何須申報物品。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入境行李檢查:旅客自行打開行李供海關檢查,並在檢查完後收拾行李。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doc檔案)、(pdf檔案)、(odt檔案))
服務時間:24小時通關
聯絡電話: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室:03-3982307
第二航廈入境室:03-3983386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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