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美國代表處(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https://www.mofa.gov.tw/OverseasOffice_Content.aspx?n=168&sms=87&s=63&os=921) 在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辦理授權書
一、倘親自來處辦理:
1. 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或最新版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民國95年發行)正本和影本各一份。
倘載有申請人中文姓名之證件過期,請提供最新版之國民身分證或更新後護照。
申請人若無法提具有中文姓名之身分證明文件而以英文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者,授權書不得寫中文姓名,文件需先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簽章,再經當地州政府(Secretary of State)查驗該公證人簽章屬實後,本處使能受理。
2. 請詳實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odt檔)及「授權書格式一( pdf檔/ odt檔),授權書之「授權人簽字」處請勿事先簽名,須在本處領務秘書見證下親簽。申請人亦可來處索取授權書表格及文件證明申請表在現場填寫。
3. 費用:每份授權書15美元,可選擇現金、匯票(Money Order)或銀行本票(Cashier’s Check)之支付方式;如擬以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受款人請填寫TECRO,本處不接受個人支票或信用卡。
二、倘郵寄辦理:
1. 請詳實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odt檔)及「授權書格式二」(pdf檔/ odt檔)。
2. 請至本處領務轄區之公證人面前親簽授權書,由公證人證明申請人簽字屬實;倘授權內容涉及重大身分及財產利益變動,如印鑑證明、不動產及遺產等相關事項,則請於公證人公證後,先將授權書送至該州州政府主管公證人事務之單位驗證該公證人之簽名,再寄至本處辦理驗證。
3. 請提供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個人資料頁影本。
倘未能提出載有申請人中文姓名之證件(如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等),而僅有外文身分證件(如美國護照)時,則 授權書上僅能填寫申請人之外文姓名。
此外,倘載有申請人中文姓名之證件過期,請另加提供三個月內效期之戶籍謄本。
4. 請附寄文件驗證規費每份15美元之匯票(Money Order)或銀行本票(Cashier’s Check),在台灣則可至銀行購買美元銀行匯票;如擬以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方式支付,受款人請填寫TECRO。
本處不接受個人支票或信用卡,郵寄 美元現金亦有風險。
5. 請準備掛號回郵信封,信封上填寫收件人之姓名地址並貼好郵票(郵資依郵件重量及寄送地點而有不同,請參考美國郵局網站(http://postcalc.usps.gov/)貼妥足夠郵票,以供本處於完成授權書之驗證後寄回。
6. 請將上述各項文件郵寄至本處。請以美國郵局掛號或其他較有保障之郵寄方式(如DHL或UPS等快遞公司),以確保文件寄達本處。美國郵局及其他快遞公司所收郵資又因郵件重量及郵寄速度不同而有多種郵寄方式,相關資訊請參考:
美國郵局(http://www.usps.com);
DHL(http://www.dhl-usa.com/home/home.asp);
UPS(http://www.ups.com/content/us/en/index.jsx)
。
RE: https://www.roc-taiwan.org/us/post/5573.html
(更新日期:2023-01-28)
2) 駐美代表處各項文件證明辦理程序
- 本處受理之文件驗證項目包括:
- 表格下載:
3)表格下載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
http://www.notary-tpe.com.tw/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五十八號二樓A室 電話:(02) 2721-5888 傳真:(02)For reference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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