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簽證的常見問題
1. 問: 我為我的親戚提出移民前往美國,但是我本人並不居住在美國。請問我能在AIT申請I-130嗎?
答: 美國公民居住在美國國外,所居住國家沒有美國移民局,若要替直系親屬提出移民簽證,I-130 (PDF,1.62MB),申請,就必須在所指定的芝加哥移民局辦理。
若想查詢更詳盡的資訊,請至下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的網址。 所有住在美國,或在美國有永久住址的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及美國公民,必須向其居住地所屬的移民局國內服務中心提交I-130申請(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所列的各地服務中心管轄範圍)。
2. 問: 我的移民案件進行狀態如何?
答: 除非您已收到面談通知,否則 AIT 尚未收到來自 NVC 有關您的移民案,也無任何進一步的資訊。您可自行發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信箱洽詢。
3. 問: 可否重新安排面談時間?
答:您若要取消或重新安排您的面談,請聯絡 [email protected]。重新安排的面談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所以請盡量配合原先的面談時間。
抽籤移民的申請人請注意,由於此簽證的數量極少,且必須在該年度的九月三十日前核發。對於要重新安排面談這些申請人,我們不保證簽證會在重新安排面談當日核發簽證。
在您決定要重新安排面談前請先查閱美國國務院公佈的移民簽證排期表。
4. 問: 目前本人不打算移民美國,可否要求延期一直到本人情況有改變?
答: 請與移民組連絡以便延後或保留您的移民案件。從延後首日算起,您可在12個月內要求安排另一個面談時間。如果在期限內您仍無法安排另一個面談時間,請再與本組聯絡。
5. 問: 已收到面談通知,但本人目前不在臺灣,可否要求在其他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面談?
答: 這是有可能的,請向您希望預定面談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移民組提出要求。如果他們接受您的要求,他們會直接與AIT聯絡並發出要求轉案的官方函件。
6. 問:美國國家簽證中心安排我與 AIT 臺北辦事處簽證面談。不過,我目前在美國。能在美國的地方進行健康醫療檢查嗎?如果不能,誰可以為我進行體檢?和它將需要多長時間?
答:所有移民簽證的申請人(不分年齡)皆需要有健康檢查報告。只有美國在台協會認可的醫師才可以作美國移民健康檢查。
在來美國在台協會做簽證面談之前,必須與下列中的一位醫師預約體檢。我們不會不接受非指定的醫師所做的健康檢查。
通常體檢報需要兩個星期。如果你在面談的時候未帶體檢報告,我們將無法批准你的簽證。
因此,我們建議您提早三個星期安排您的體檢。
指定醫師名單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 – 保健科健康檢查中心 林嘉益 醫師、楊正福 醫師
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 100 號,自強大樓 2 樓
電話: (07)3121101 轉 6863, 6866
馬偕紀念醫院 陳培然醫師、侯嘉殷醫師、鄒孟婷醫師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92 號 16 樓
電 話: (02) 2543-3535 轉 2860
豐原醫院 – 家庭醫學科 李福春主任、鍾碧菁醫師、蔡佑杰醫師
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 100 號
電話: (04) 2527-1180 轉 1106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安醫院 林怡麟醫師、羅佳琳醫師、黃啟薰醫師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四二四號
電話: (02) 2781-3394, (02) 2740-0729
7. 問:怎麼是謂居住地?
答:美國移民法規定,為家庭成員提出美國移民申請之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必需居住在美國,或能夠証明他們打算(在他們家庭成員進入美國之前或同時) 會回到美國居處。
假若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之原提出申請人,在他們的家庭成員在美國在台協會辦理移民簽證面談時未居住在美國,則無資格呈送所需要的 I-864 或 I-134 生活保證宣示書,聯合保證人亦將不被接受,導致此家庭成員之移民簽證不獲核發。有關詳細資訊,請點閱美國國務院網站。
8. 問: 在我的移民簽證核發後,我將等待多久才可進入美國?
答: 您移民簽證的效期將與您的健康檢查報告效期相同,您必須在您簽證的效期內進入美國。
您的簽證無法被延期,且繳交的費用皆無法退費。主要申請人不可比其他持有簽證的家庭成員還晚入境。
除非孩子的情況適用於兒童身分保護法,否則在21歲前獲得簽證的兒童必須於 21 歲生日前入境美國以免喪失移民身分。
9. 問: 我們一家共同取得美國移民簽證,我們已收到簽證包裹且準備前往。如果我們為一個家庭,我們必須一起進入美國嗎?我可以先進入,而其他家庭成員分批進入嗎?
答:通過後您將會收到貼在護照內的移民簽證,請檢查確認您的簽證資料無誤。
我們還會給您一份移民的密封文件,當您第一次入境美國時請務必將之交給美國移民官。請勿將信封開封,您必須隨身攜帶。
您家庭中的主要申請人必須先進入或與其他成員一同進入美國。如果您不是主要申請人,您可以與其他成員一同或隨後進入,但您不可先行入境美國。
10. 問: 我已獲得美國移民簽證,但是我將無法在簽證效期內進入美國,我仍然可以使用我的簽証去美國嗎?我該如何做?
答: 您不可以使用失效的簽證進入美國,但您有可能再申請一個新的簽證。
您需要立即退還您的簽證包裹和護照至本會,並附上一份您未能使用簽證的聲明書,我們將取消原先核發在您護照內的簽證。
如果您希望在一段時間後再辦理移民,您將必須重新提出面談申請並繳交簽證費,您的移民申請案將仍然有效。
11. 問: 我是一位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而且我剛生一個小孩。請問我的兒子或女兒是否自動的成為一位合法居民或是美國公民呢?
答: 如果您的小孩是在美國出生的,他/她即為一位美國公民。
您可提出小孩的出生證明,向任何一個美國護照中心為其申請一本美國護照。
如果您的小孩不是在美國出生,而符合下列所有情況,他/她或許能自動的成為一位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而不需要美國簽證赴美:
a) 小孩的生母是一位美國合法永久居民;
b) 小孩在出生的兩年內入境美國;
c) 隨行的生父母之一為小孩出生後的第一次回美時,必需擁有永久居民身份。
倘若以上所有情況並不適用,這些美國永久居民的父母可向移民局提出一份 I-130 移民申請書,申請他們的小孩移民赴美。
12. 問: 在獲得合法的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後,我可以回台灣做短暫的停留嗎? 我聽說必須取得回美許可( 白皮書 )才可以, 是真的嗎? 如果是,我必須如何申請並且需要多久時間才可獲得批准? 如果不是, 何者才是正確適合的動作?
答: 具有永久居留權(綠卡持有人) 可以短暫時間自由停留美國境外, 再次進入美國時, 永久居留身份者通常需要提出他/她的綠卡以便再次入境。
回美許可證只適用於將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但不滿兩年者。
回美許可證允許永久居留身份者或有條件式的居留者申請, 並且必須在回美許可的效期內再次返回美國境內, 而不須再向美國使館或領事局申請回美簽證。
具永久居留身份者若將停留美國境外超過一年者必須, 在預定離開美國至少 30 天前, 在美國當地向美國公民及移民局申請回美證(白皮書), 此許可證為2年效期且不得延期。
如獲許可, 該永久居留身份者可使用此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再次進入美國。
每位永久居民在申請重新入境美國時,必須在各方面皆符合移民當局之入境資格。
Reference from AIT For reference only
https://www.ait.org.tw/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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