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放寬外國學生在學期間實習限制
美國國務院2008年6日20日宣佈:
從2008年7月21日起,在美國大學及研究所,
攻讀學位的外籍學生,
每個學歷攻讀過程期間均可有12個月的實習期(internship)。
國務院對1961年的教育和文化交流法案
(Mutual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ct)
進行了修訂,
指定美國政府、學術界和私營部門的實體,
進行更廣泛的教育和文化交流。
根據這一法案,每年有超過35萬的外國交換學生,
進入美國。
作為一名外籍實習生,
必須是目前就讀於美國大學及研究所,
或最近12個月內剛畢業的學生。
實習生計劃的參與者到美國,
從事的有指導的研究工作需與其學術領域相關,
有無之前的工作經驗不是有無資格參與實習的條件。
如果外國學生在美國,
攻讀一個相當於學士的文憑,實習期限制為12個月。
如果該學生就讀更高的學位(如:碩士),
還可以參加另一個12個月的實習。
如果學生在讀學士期間改換專業,
可以參加原來的研究領域實習之後的實習。
如果外國學生符合下列資格標準,
他們可以選擇參加新的實習類別(intern sub-category ):
在DS – 2019上列為學術機構發起方,
已接納該學生加入一個實習計劃,
並且學生進入美國的目的是參加學生實習,
而不是從事任何工作或給僱主提供服務的。
此外,實習生必須在所在大專學府有良好的成績。
最後,實習結束後,學生將返回他或她之前,
從事的學術研究領域並完成學業。
因此完成學位要求的學生,
將不能再參加學生實習計劃。
為確保實習質量,實習發起方,
應採取必要步驟遵照實習規定,
使學生的實習有效、適中並達到實習的目的。
國務院的決定允許學生,
全日制的實習、工資或補償可有可無,
不需有僱傭關係。
決定禁止實習發起方,
將學生置於一個沒有技術或零散工的位置,
或任何涉及病人接觸或護理、老人或孩童的照理的工作。
工作量不得超過正常職工的20%。
取自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