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免簽的方式進入美國VWP和ESTA的
常見問題:
哪些旅客得適用VWP入境美國?
台灣申請人若滿足下列條件即可適用VWP入境美國:
• 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
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
且具備國民身分證號碼。
• 旅客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B訪客簽證適用的
旅行目的) 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
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
• 旅客已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
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 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
(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
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 旅客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
VWP國家之國民必須符合上述資格條件,
方能在無美簽下入境美國。
因此,VWP國家的部份旅客可能無法適用免簽證計劃。
哪些旅客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而非ESTA授權?
下列旅客不適用VWP,而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
赴美目的非B1/B2簽證所允許的洽商或觀光,包括:
•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
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
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
•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 前往其他國家而途中需要過境美國的空勤或
航海組員(C1/D簽證) 。
• 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者。
• 欲在美洽商或觀光超過90日者。
•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
(Information from USA government website/ait)